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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溆浦县温水乡党委正式批复该乡景山村党支部大会对党员韩某作出党内除名的决定,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景山村村民说,这样不孝无德的人,应当清除出党。(7月14日《湖南日报》)
据媒体报道,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景山村党支部大会对不孝无德党员韩某作出党内除名的决定。
这两个案例有什么联系? 我国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从古到今“孝敬父母”这一条都是考察一个人道德标准的底线。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应突出把“德”摆在首位。这其中贯穿了人性、德性、党性的统一性。
人之除,性本善。“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动物尚能如此,何况作为能够独立思考、感悟,能够有所创造、能够彼此团结协作,能够近忧远虑、能够认识客观世界并有能力改造客观事物的人,常年在外游手好闲的韩某“不孝”忘本,哪还有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
“人能学礼,则品节详明,德性坚定而能立。”德是下功夫,是有志于道,德在心里而行诸于外,重在内心的梳理和自我的教育。人生于世、长于世,源于父母。孝敬父母,尊敬长辈,是做人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美德。“不孝无德”的韩某不尽人“子”责、不行人“夫”事,哪还有善心、爱心和良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作为一名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根本宗旨,必须视人民群众为自己的衣食父母,也最应该成为孝敬父母的模范。自己的父母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你不孝敬自己的父母,又怎么能善待人民群众?
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党员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更关乎党的形象和公信。吐故纳新,及时将不纯洁、不先进、不作为等不合格党员清退出队伍,去除“杂质”、防止“污染”、保持“纯洁”、维持肌体“健康”,才能使我们的队伍永葆革命性和战斗力。将“不孝无德”的党员清除出党,“与会40名党员全票通过”,显然是人心所向,一点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