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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最值得期待的便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纪检制度改革。关于这两点,要做好四大结合。 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结合。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已经无数次证明,发展离不开改革,发展要紧紧依靠改革,今后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仍然要靠改革。但我们也要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更加多元,社会矛盾更加错综复杂。若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然要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涉及利益关系的深度调整,复杂性和难度前所未有。改革能否营造出更为安全、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受益,能否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驾护航,换句话说就是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让依法治国成为改革的路径选择。 其次,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犁庭扫穴,层层推进,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打掉了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等50余名省部级以上高官,在这个“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的现实语境下, 以“动真格”的态度打消了人民群众的顾虑。但是,这种反腐方式难以治本,没有配套的制度建设,反腐难以杜绝前腐后继的现象。这就要求强化全党的依法治国理念,让全党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再次,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中国历来具有尚德传统。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但是“德治”相对于法治失之于软弱,法治相对于法治则失之于刚强。历史一再证明,忘德,则社会道德论表,世风日下,积习成弊;法治软弱,则社会违法犯罪猖獗,人人自危,正不压邪。两者完美结合,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就是要取长补短,用伦理道德的软性和法治的刚性去约束和限制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要坚持依法治国与法律法规的完善相结合。走向法治,是中国的选择,也是所有崇尚独立、自由和民主的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当前我国依法治国本身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不少法律法规中相关概念和内容较为模糊,部分甚至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健全和完善。二是法治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人治仍然大有市场,依法治国就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切实消除人治观念。坚持依法治国与法律法规的完善相结合就是要更新立法理念,提高立法质量和实效,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防止地方保护部门利益法制化,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