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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子垚志达煤业发生两起安全事故 均涉嫌瞒报
2020-05-17-21:58
[来源:德孝网]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3564]
山西长子垚志达煤业
发生两起安全事故
均涉嫌瞒报
4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的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牢固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重视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安全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记者接到山西长子知情人反映:2019年7月、12月,山西垚志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三人井下死亡,且涉嫌瞒报。
事故发生后,作为矿方不是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在第一时间抢救工人,也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属地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实呈报事故发生经过,而是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严令当班工人,封锁事故信息,同时私下里与死者家属磋商。以支付 数百万元高额赔偿金,要求死者家属守口如瓶。
为确保事件的真实性记者驱车赶赴三位死亡的三个死者的老家。
一、死者程宇军,男性,殁年50岁。家住山西省长子县慈林镇南郜村, 2019年7月,在山西长子县垚志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年近90岁高龄的母亲痛失爱子,妻子伟琴中年丧夫,长子大学毕业,女儿还在上初中。事故发生后,矿方与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400万元的协议。
二、死者王红伟,男性,殁年53岁。家庭住址长子县慈林镇南张村;2019年12月24日,山西长子县垚志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与前期生育一子26岁已结婚,与二婚妻子和爱楼生育一女20岁,事故发生后,矿方与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380万元的协议。村民李姓大娘惋惜的说,再也看不到他骑摩托车上下班的身影了。
三、死者苏小青,男性,殁年51岁。家庭地址长子县南漳镇东旺村;2019年12月24日,山西长子县垚志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妻子慧兰,长女已嫁,儿子未结婚。事故发生后,矿方与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380万元的协议。
针对事故隐瞒不报,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
《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月20日,记者一行前往长子县应急管理局,等待该局的调查结果。截止发稿,未得到任何回复。
(编辑 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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