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湖豪苑物业抢占门事件

2013-04-24-07:36[来源:德孝网][作者:管理员][浏览量:1441]

  2011年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一张案号为2011越法执字第252号的公告,责令广州东湖豪苑开发商将停车场管业权交还给广州仪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然而,东湖豪苑内停车场这名女子,早前已经由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娶回家中,并且领有“结婚证书”即有效的管理合同。而越秀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是将别人的老婆强行另嫁他人,这样一来就是与法律上的“重婚罪”如出一辙,难道法院可以知法犯法?

    然而,更让笔者为之震惊的是,这个他人竟然就是停车场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是自己出自己娶,让笔者怎么有种乱.伦的意味呢?不管东湖豪苑停车场是谁家的姑娘,但是此女既然已嫁为人妻,怎能不顾其广州东湖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丈夫”的感受,说强行带走就带走,这让人情何以堪?然而,让人为之着急的是,这位“委屈丈夫”接二连三的痴情以对,想要讨回自己的“老婆”,却连续被广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这就更是让人不胜唏嘘了!!

    至今,笔者关于案件判定的两大疑团尚且模糊!

    一,何种权利可取得“管业权”?据笔者了解,仪强公司诉讼请求取得管业权没有任何权利来源,仅是因拍卖取得了东湖豪苑小区停车场A,B区的车位所有权人,其既不是东湖豪苑小区停车场的经营方、也不是东湖豪苑小区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方。法院将其管理权力在违背原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判给仪强公司,明显侵犯了其真正合法管理者的权益。可就是这种没有任何法律和依据的判定,却连续被广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能够让法院如此武断,并且忽略司法的威严性,挑战司法的统一性?笔者还真是疑惑不解!

    二,“管业权”又属于何种权利?或许真是笔者孤陋寡闻了,抑或是我国的宪法可以由法院私自拟定篡改?然而,据了解我国的法律根本无此法律术语,是法院创设了一种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而其原配丈夫也正是该小区合法的也是唯一的物业管理方,对案涉停车场拥有的物业管理权!!因此该项判定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这又一次让广大观众产生疑窦,越秀区的法院究竟是为谁设立?是为法律为人民?还是为某些私权?

    综上所述,不知道各位看官有何感受?完全莫须有的判定,还真是让民众大开眼界了一把,敢情法院在自导自演班门弄斧的把戏?可让谁来贻笑大方呢?更为可笑的是以第三者帮凶的身份登场,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物业的管理权限不是市场交易可取的,而是由开发商委托和业主大会委托取得,因此法院的这种判定分明是在强取豪夺。

    强娶豪夺的结局会如何?毋庸置疑,民间出现这种事情,第一受害者自然是其原配丈夫,第二受害者就是孩子—东湖豪苑的所有业主!www.zhongguodexiao.com

    没错,这场争夺战时至今日,更是让小区的真正业主们参与了进来,由于不胜其扰,小区业主联名向仪强公司这种黑社会行径抢占良家妇女的不耻行为进行声讨,可谓事件越演越烈。

 

  黑社会人员集聚东湖豪苑,业主的安全谁来保护呢?

    但是这绝对不是帮亲不帮理的民众,而是大大的事关己身不能高高挂起,所以必须站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具有关系到整个小区业主生活、生命安全的消防、水电、空调等公共重要设施,且场内直通楼上的住宅电梯等通道关系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该判项根本不顾这些事实及情况,竟将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权用判项的形式交给不是小区住宅业主的仪强公司,这种结果就势必造成小区停车场内中的公共设施无法维护监管,住宅业主的安全防范没有保障。

    宋朝赵匡胤曾令全国衙门口竖一石碑:上书“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虽然只有数语,意义却非常丰富。食于民而祸害于民,怎能不受天谴人恶?越秀区人民法院,正是其真实写照,执于法却滥用法,更甚至改于法。试想,如果以为造恶因没有恶果,这岂不是想欺天?虐民即是欺心,欺心即是欺天,欺心、欺天,如何昧蔽?

    笔者感念先人的为官之道:“上思何以资祖考,下念何以荫儿孙。”如今公门中一些人不但自己造孽,还使后代遭殃,使先辈遭人诅咒唾骂。诚然笔者开篇所提,一夫多妻是古而有之,现今社会当是一夫一妻。然而当今执法者,好的不学,却偏偏让一妻二夫这种伤风败俗之事,在违背法律侵害合法人权益之下公然上演。

    无论青天何在,笔者都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还法律以清明及公道;能够还人民以公平及安心;能够还业主以安宁及和谐;能够还东湖豪苑物业管理者以合法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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